有网友于8月3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与锅炉连接管道安装的有关问题,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1、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中(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施安全法》实施之前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未经设计,未办理开工告知已在使用,安装单位、安装资料缺失,这些管道如何进行使用登记?检验单位可以进行检验吗?
答:1. 锅炉范围内管道纳入锅炉管理,锅炉范围外管道满足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条件的,按压力管道相关要求执行;
2. 请按照《质检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的要求执行。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