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偶然看到“1.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以下简称“1.30爆炸事件”),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的报道,其中很多报道采访的法律人均认定,根据《民法典》1188条之“监护人责任、义务”之规定规定,主要责任应当由小孩监护人承担。
今晨餐馆早餐,又看到有顾客在看着这个报道视频为那巨大爆炸给人的震撼,为给停在上面众多名车造成的损失,以及放鞭炮的小孩被及家长2小时就被警察找到并带走可能的巨额经济赔偿赶到悲哀、惋惜。
笔者作为法律人觉得这样公共场所化粪池、沼气池、市政下水道因为放鞭炮、丢烟头等火星造成沼气爆炸的事件很多,有必要对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向社会做出清晰,明晰其中的全责,依法做出预防,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Jlls)
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法律人都知道,民事侵权责任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四个方面的法定要件构成。
首先,“1.30爆炸事件”所在地我不知是不是当地禁止让放烟花爆竹范围,这得根据当地的地方规定查询确定,这涉及小孩放鞭炮行为似乎违法问题;
其次,小孩在酒店外公共场所燃放鞭炮,别说一个小孩,就是成人也不能预见公共场所一个鞭炮甩出去能造成爆炸——这是一般公民对日常行为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同时在酒店沼气池上面没有一点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现场录像视频能清晰做出判断),燃放鞭炮,也就没有违反日常民事行为“一般注意义务”的违法性。如果当地是可以燃放鞭炮的区域,那么小孩的行为没有过错。
第三,如果当地是可以燃放鞭炮的区域,但本案是爆炸原因是鞭炮引起了可燃气体沼气的爆炸,因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国标GB50074-201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化粪池内沼气浓度应当控制在25%以下,在安全作业环境下能控制在10%以下。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10%-25%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区,必须严控沼气浓度。
而“1.30爆炸事件”事件爆炸的威力不要专业鉴定,凭常人就能判断其沼气浓度、储存量远超于国家管理规范标准——这个能通过现场勘验、司法鉴别判定予以确定。
基于上述客观事实,凭常识可以清晰判断,酒店违反了对沼气池日常法定管理义务,因此具有严重违法性,且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至少主要责任应当由酒店或酒店聘请的物业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同时系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的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依法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本案造成的损失在500万左右,那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造成损失100万以上的规定,本案物业管理两责人员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责任事故主管单位是各地应急局,公安是是对事故调查中的治安问题做处理;当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责任及后果达到法定标准,责任人涉嫌《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才调查同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任何事故发生,吸取这次的教训依法预防、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才是《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线爆炸事件”本案我看还有央视报道,但责任引导依法却有些避重就轻,笔者接触的很多安全责任案件,很多办案机关亦有类似责任判断失误,这样的事故责任处理难以避免类似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亦不能发挥法的评教、指引、教育功能。
综上,仅仅是本法律人个人解读,是否正确还请大家,特别是法律人探讨,以共同维护社会的平安。
1. 化粪池内沼气浓度有一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50074-201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化粪池内沼气浓度应当控制在25%以下,在安全作业环境下能控制在10%以下。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10%-25%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区,必须严控沼气浓度。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